勞資小故事
高雄某知名餐廳於106年一月初應徵一名外場服務人員小千(化名)。小千於到職後沒幾天即不斷擺爛並時常與同仁起口角。到了一月中時,小千即以被同事霸凌為理由,告知公司要做到月底並填寫自願離職書。餐廳主管在小千提出離職後即告知若小千想要離職,那其實不一定要等到月底,於是小千就口頭說“那我就做到今天”。小千離職兩天後,小千即以公司強迫提前離職為由,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予資遣費。雇主基於以和為貴,雖有不甘但還是給付資遣費給小千。孰料,雇主卻於一周後接到勞工局通知,因為資遣未通報而遭罰款三萬元。
身為雇主您應該要做到的自保方式:
身為雇主您應該要做到的自保方式:
- 員工即使自提離職,也需要填寫自願離職書,並確任離職書上日期與實際離職日期相符。
- 若有資遣情況發生時,一旦支付資遣費,就代表僱主承認資遣行為,必須要於10天發放資遣通報給勞工局。在僱傭關係解除事由未明確前,不要任意發放資遣費或開立任何證明。
勞資小故事
在仁武的某間小工廠,員工上下班時間非常準時,每天下午5點下班。員工通常在4點半就差不多將工作結束收尾。該廠的打卡鐘設在大門口。員工每日都會在大門口等到5點整準時打卡。一日勞檢人員來廠抽查,發現該廠員工出勤紀錄下班時間每日均為整點,於是以〝出勤紀錄不符合經驗法則為由〞開罰兩萬元。
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: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。
前項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
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所以在實務上雇主不但要詳細紀錄至分鐘為止,且還要注意是否有所謂〝違反經驗法則的情形〞
備註:該廠員工出勤紀錄確實是由員工自行紀錄並無任何造假,但卻因勞檢人員之自由心證無辜受罰
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: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。
前項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
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所以在實務上雇主不但要詳細紀錄至分鐘為止,且還要注意是否有所謂〝違反經驗法則的情形〞
備註:該廠員工出勤紀錄確實是由員工自行紀錄並無任何造假,但卻因勞檢人員之自由心證無辜受罰